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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协议说明细则


天津农商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天津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信用卡灵活分期、账单分期业务,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第一条 信用卡分期付款基本规定

    1. 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是我行为符合条件的信用卡持卡人提供的对其信用卡交易进行分期还款的服务,分为灵活分期业务和账单分期。

    灵活分期是对符合条件的单笔消费进行分期,账单分期指对当期已出账单除最低还款额之外的金额申请的分期。

    2. 信用卡分期付款支持个人信用卡主卡持卡人的人民币交易申请,仅持有公务卡或附属卡的持卡人暂时无法申请。

    3. 持卡人可通过电话银行人工服务申请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每次申请分期的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元,且分期后每期应还本金不低于100元。

第二条 申请

    1. 分期付款仅适用于卡片使用正常、信用状况良好的主卡持卡人申请。分期付款的申请是否通过,以我行综合评定结果为准,我行保留核准审批的权利。

    2. 灵活分期申请时间为交易发生之日至对应首个账单日前两日(含)之间。对应账单的账单日前一日及账单日当日入账的交易,无法申请灵活分期。

    3. 灵活分期可在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前两日(含)申请撤销。

    4. 灵活分期的分期总金额须等于原交易金额,不支持对单笔交易进行部分金额进行分期。

    5. 账单分期申请时间为当期账单日次日至到期还款日前三日(含)之间。

    6. 账单分期仅可在申请当日17:00(北京时间)前申请撤销。

    7. 账单金额中最低还款额部分不能申请分期。

    8. 以下交易不能申请分期:超过可分期限额的交易、预借现金交易、已申请分期付款的交易、使用临时额度的交易、费用及利息、房地产交易、预授权交易以及我行规定的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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